特别提示:
本协议由源星开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甲方”)与你(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已以加粗字体显示,你应重点阅读。除非你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你无权使用甲方服务。你使用甲方服务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你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甲方客服咨询。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1.1商户号:指乙方凭以登录、操作甲方商户平台的唯一专属账号,乙方成功申请商户号后,甲方将向乙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联系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商户平台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乙方可在商户平台中修改该初始密码,亦可根据需要为该登录账号设置对应的商户密钥,用于查询和操作甲方系统内的乙方商户号相关信息。
1.2商户密钥:指乙方为商户号设置的、用于验证甲方系统接口请求及操作商户号核心功能的专属密钥,与登录密码相互独立,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换,因密钥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结算:指用户购买乙方的商品或服务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扣除其收取的支付手续费,甲方扣除约定技术服务费后,甲方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将剩余交易资金记账至乙方的甲方系统商户号,并根据协议约定和乙方设置提现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
1.4提现:指甲方根据乙方指令或协议约定,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在约定周期内向备付金存款银行发出转账指令,要求备付金存款银行将相应资金转账至乙方指定合法收款账户的行为。
1.5服务分享:指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技术服务、商户号、接口权限、结算权益等任何与本协议服务相关的内容,以出租、出借、转让、分包、授权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借助乙方商户号开展任何支付相关业务的行为。
1.6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指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具备合法支付业务经营资质,为乙方提供资金清算、支付通道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收取的支付手续费为自身经营费用,与甲方无涉。
二、服务内容
2.1本服务的场景和功能。甲方向乙方提供聚合支付技术对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WAP支付、H5支付等支付渠道的技术接口对接、交易数据同步、支付流程优化、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完成资金清算辅助等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服务完成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系统对接,实现用户交易资金的接收与结算,服务具体范围以甲方商户平台核准及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2.2服务限制。本服务仅能由乙方自身使用,用于乙方在商户平台申报并经甲方核准的自有商品或服务交易,且每笔订单金额不得超过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及甲方系统规定的限额。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交易技术对接额度,调整后将通过商户平台或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乙方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认可该调整。本服务严禁任何形式的服务分享行为,乙方不得将服务用于非自有业务场景;甲方仅收取技术服务费,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根据其自身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手续费,该费用由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直接扣除或由甲方协助代收后转交,甲方不额外收取任何支付手续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支付技术系统建设。甲方负责支付技术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并采取金融级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乙方交易数据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之间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3.2交易查询。甲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系统及标准化API查询接口,为乙方提供7×24小时商户信息管理、交易明细查询、技术服务费用流水核对、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手续费扣款明细展示等服务,交易及费用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3支付指令校验。甲方依据乙方的商户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密码、商户密钥等信息校验乙方支付技术对接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当上述信息均校验通过时,即视为系乙方本人或其授权人员操作,甲方无需校验其他信息即可协助执行对接指令,因乙方信息泄露导致的指令执行后果由乙方承担。
3.4交易纠纷处理。甲方仅为乙方提供支付技术对接及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完成资金清算辅助服务,乙方与用户、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纠纷、商品服务纠纷、支付手续费争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因甲方系统自身技术故障导致的对接错误、交易数据传输失败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3.5商户经营审核。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业务类型、交易场景、经营资质进行审核,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从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或存在服务分享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提供技术服务,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冻结乙方商户号内未结算资金,直至乙方整改完成并通过甲方审核,整改期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6交易停滞处理。乙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连续180个自然日未利用本服务产生交易额的,甲方有权暂停技术服务并要求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乙方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甲方有权暂停技术服务并要求乙方重新核实身份;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甲方有权直接停止为乙方提供技术对接服务,注销乙方商户号相关技术对接权限。
3.7延迟结算与资金冻结配合。甲方发现乙方可能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欺诈交易、信用卡套现、恶意倒闭、服务分享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乙方存在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交易主体与经营主体不一致等可疑交易特征的,有权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对乙方商户号中的相应资金进行延迟结算、冻结处理,已经发起结算的,有权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通知银行暂停转账。直至排除违法违规嫌疑后,甲方再配合恢复该部分资金的结算和转账,因延迟结算、冻结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应付未付技术服务费中直接扣划赔偿金额。
3.8身份验证和授权。乙方使用本服务,即表明同意甲方收集、记录和使用乙方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对接信息等,并将前述信息提交国家机关、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和鉴权。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收集、保存、核实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音频和视频资料。为更好地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及关联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收集、记录、使用上述信息和数据,且无需另行告知乙方。
3.9风险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进行全流程技术对接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对接的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如甲方发现乙方交易对接数据与乙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或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形的,有权对乙方采取延迟技术对接、设置技术对接限额、暂停部分渠道对接等措施,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异常核查,未配合的,甲方有权终止服务。
3.10服务分享核查与处理。甲方有权通过技术监测、交易对接核查等方式排查乙方是否存在服务分享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采取暂停技术服务、配合冻结资金、终止协议等措施,乙方应立即停止分享行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配合监管调查产生的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3.11费用公示与代收配合。甲方应在商户平台显著位置公示自身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同时协助展示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支付手续费收费标准,保证费用公示的透明性。若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委托甲方代收支付手续费,甲方仅为代收转付,不赚取任何差价,代收的手续费将及时足额转交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甲方有权在代收手续费的同时扣除乙方应付的技术服务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账号开立和身份验证。乙方在申请开立甲方系统商户号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自身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经营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乙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或迁址、停业、变更域名、联系电话等资料信息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甲方商户平台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暂停技术服务,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一切投诉、纠纷、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政策要求的规定,要求乙方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乙方逾期未提交或未通过甲方核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暂停乙方商户号的全部或部分技术对接功能,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2账号专属使用义务。乙方的商户号、甲方提供的技术接口、安全协议、证书、API密钥等一切与技术服务相关的专属信息,均归乙方专属使用,仅可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自有业务场景,严禁任何形式的服务分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转让、分包、授权第三方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借助乙方商户号开展任何支付相关技术对接业务,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身交易通过甲方系统对接结算。乙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号及服务分享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号,因服务分享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3禁止存储用户敏感信息。乙方不得存储、留存用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银行卡验证码、有效期、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用户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倒卖用户信用卡信息、借记卡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技术服务并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监管机构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
4.4账号及密钥保管和挂失。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系统商户号、登录密码、商户密钥、手机短信验证码、API Key等一切身份验证和操作信息,采取独立保管、定期更换、专人负责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甲方商户号下的一切操作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发现上述信息泄露或商户号被盗用,应立即向甲方发起挂失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乙方管理不善、未及时挂失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5止付和撤销限制。由于支付清算的实时性和不可逆转性,乙方向甲方发起的任何技术对接指令、提现协助指令,在甲方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执行后,均为不可撤销或更改。上述指令一旦被执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止付、更改或撤销,因乙方指令错误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6规范使用甲方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甲方的商标、标识、Logo、宣传资料等内容,或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未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除在商户中心登记的域名外,乙方不得在任何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甲方有关的链接、弹窗或与甲方技术服务有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不得利用甲方的品牌、标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或商业活动。
4.7商户系统安全与维护。乙方应负责自身的硬件平台、软件系统的搭建、运行和维护,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通讯费用及维护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服务和商户平台的接入技术规范建设和运行自己的计算机系统,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系统的安全性,防止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事件。乙方应在交易对接过程中验证甲方请求和响应数据包中的签名真实性,并保障支付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乙方应向甲方明确各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硬件需求以及物理连接等诸多技术细节的具体需求,并妥善处理甲方反馈的各种交易对接异常情况,未妥善处理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8真实交易背景承诺。乙方承诺发起的所有通过甲方技术服务对接的交易均基于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服务从事任何违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刷单、炒信、信用卡套现、储蓄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色情、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假冒伪劣商品、走私商品、侵权商品、违禁药品、医疗美容器械(无资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非法证券期货、大宗商品非法交易、互联网彩票、非法资产管理、P2P网贷、校园贷、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转贷、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不得将服务用于非约定的交易场景,不得虚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不得通过多笔小额交易拆分大额交易规避监管,不得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划转。因虚假交易或违规交易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监管处罚、第三方索赔)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罚款、商誉损失)。
4.9保存订单信息义务。乙方应保证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受理用户订单时,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用户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如有)、订购产品的名称、编号、单价、数量、合计金额、交易时间、支付方式等。乙方应按甲方和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要求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字段,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等。乙方还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用户签收单据(如有)等,自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之日起五年内,对甲方或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以书面、传真或甲方认可的电子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交付,因乙方未按时提供或提供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10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特别义务(如有)。若乙方经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服务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并应配备相应的系统、人员和完善的制度。乙方应当严格审核二级商户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收集、保存二级商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质证照,若二级商户从事国家规定专营、专控或需要取得国家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还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资质证照,并对资质证照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乙方应保证二级商户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应收集、保存并向甲方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传输二级商户的交易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手机号码、订购产品信息、交易金额等。乙方还应妥善保留二级商户的交易数据和凭证,自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并按甲方和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要求配合调单、查询。乙方不得允许二级商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服务分享,应保证二级商户仅将甲方技术服务用于自身合法交易,因二级商户服务分享或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二级商户不再发展下一级商户,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技术服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二级商户:指在乙方经营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
4.11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风险防范。若乙方经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对二级商户的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流程监控和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防止二级商户利用甲方技术服务从事信用卡套现、洗钱、虚假交易、服务分享等违法违规活动。若出现二级商户利用甲方技术服务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活动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应付未付技术服务费中直接扣划赔偿金额。
4.12反套现、反洗钱义务。乙方不得主动或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虚假交易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技术服务,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冻结乙方商户号内全部资金,并将乙方的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及相关监管机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13费用缴纳义务。乙方利用甲方技术服务开展任何商品或服务交易,包括同时经营实物类和虚拟类商品或服务的,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商户平台核准的标准足额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不得拖欠、拒付;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收取的支付手续费,由乙方按照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根据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委托代收该费用并及时转交。
五、技术服务费与结算
5.1技术服务费标准。
5.1.1甲方仅向乙方收取支付技术对接服务费,具体费率以甲方商户平台核准记录及双方书面约定为准,甲方有权在商户平台显著位置公示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无额外隐形费用。
5.1.2甲方可从乙方的交易款中直接扣除约定费率的技术服务费,或由乙方按约定周期足额支付,扣除/支付后的剩余资金为乙方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结算的基础资金;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支付手续费,由其自行从交易款中扣除或委托甲方代收,甲方不参与该费用的定价与分成。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可能因满足相关优惠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甲方给予的技术服务费优惠费率,当乙方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将技术服务费费率恢复为原有费率,具体以甲方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乙方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认可该费率调整。
5.1.3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技术服务成本大幅变动,甲方有权据此调整技术服务费费率,并通过商户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费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双方无法就费率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可申请终止本协议,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剩余资金清算及技术服务解绑手续。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手续费费率的,由其自行通知乙方,甲方可协助进行信息转达,不承担任何通知义务。
5.2误差认可。各方确认并同意,涉及技术服务费结算、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手续费扣除、资金清算时,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银行系统清算规则等原因产生微小误差,各方均予以认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服务费或要求甲方补偿。
5.3交易结算。
5.3.1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扣除其收取的支付手续费后,甲方扣除约定的技术服务费,剩余交易款由甲方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实时记账至乙方的甲方系统商户号,乙方可在商户平台查询可结算资金余额、技术服务费扣除明细、支付手续费扣除明细。
5.3.2乙方的提现账户为乙方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与乙方商户主体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指定第三方账户作为提现账户,甲方仅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向乙方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进行提现操作。若因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注销,或银行系统故障、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清算延迟等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提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3若乙方需变更提现账户,应通过甲方商户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未经审核通过,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提现账户。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账户变更信息,或擅自变更账户导致的资金损失、无法提现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3.4对于发生在T日的交易,若乙方没有进行特殊设置或操作,甲方将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按照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期限(T+N,N为约定自然日)将扣除技术服务费和支付手续费后的交易款项提现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款项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周期,甲方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均不承诺款项到账具体时间。若乙方是金融机构或是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甲方有权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根据商户平台公告的时间,定期对乙方商户号余额进行清零,并将对应资金提现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在商户号被清零后及时核对资金,以免影响技术服务费、退款等资金结算。
5.3.5乙方可根据商户平台和甲方客服的指引申请变更提现规则(如提现周期、最低提现金额等),变更申请经甲方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最终以甲方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5.3.6若乙方接入本技术服务不满90日或者接入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甲方将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不提供T+0资金提现服务,乙方T日的交易资金记账至系统商户号后,不得在T日划转该交易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T+N规则提现。无论乙方何时接入本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风险等级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调整提现周期,并以电子邮件、商户平台通知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认可该调整。
5.3.7甲方系统记录的技术服务费用明细、交易对接数据,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记录的支付手续费明细、资金清算数据,均为各方结算的唯一依据,若乙方与甲方、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方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系统数据为准,乙方应在交易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账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系统数据。
5.3.8若乙方要求甲方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地址、开户行及账号等),甲方每月就向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向乙方开具上月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乙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支付手续费发票,由乙方自行向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申请开具,甲方可协助提供相关扣款证明,不承担开票义务。乙方应在技术服务费发票开具后及时核对,若对发票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发票内容。
六、保证金
6.1保证金缴纳。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规模、风险等级、业务类型要求乙方缴纳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以甲方商户平台核准记录及双方书面约定为准。该保证金仅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技术服务损失,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无涉。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风险保证金款项冻结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中,乙方不得提前解冻、提取或使用。
6.2保证金调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风险等级及实际赔付情况随时调整乙方应当缴纳的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额度,并以电子邮件、商户平台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补足保证金金额,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如乙方未能按时补足,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全部技术服务;如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仍未补足保证金,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有权将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应付未付的技术服务费、违约金及损失。
6.3保证金解冻与退还。若乙方在使用本技术服务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且乙方主动申请注销本服务、完成全部交易清算及纠纷处理,并满一年仍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任何与甲方技术服务相关的纠纷的,甲方应在上述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解冻乙方保证金账户的风险保证金,乙方可自主提取保证金本金,保证金解冻后无息归还乙方。
6.4保证金赔付。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或违反对用户的承诺,或违反与甲方的任何约定,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与技术服务相关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使用乙方缴纳的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对受损方进行赔付,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赔付需求,由其自行向乙方主张,甲方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也不使用乙方缴纳的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进行赔付。
七、退款条款
对于乙方的交易中出现的退款情形,按如下规则处理:
7.1退款资金要求。当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款技术对接请求时,乙方的系统商户号中应有足够的可结算资金用于退款,甲方有权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直接从乙方的商户号中扣除退款金额完成退款操作,如因乙方资金不足导致无法退款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退款协助义务或连带责任。甲方按照乙方的退款请求协助处理退款时,如因银行系统故障、用户账户信息错误、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清算规则等非甲方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甲方可协助将退款金额退至乙方的系统商户号,乙方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与用户协商处理退款事宜。
7.2退款费用处理。退款时,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收取该笔交易的技术服务费,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支付手续费退还规则,由其自行制定,乙方应自行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协商,甲方不参与任何手续费退款的协商与处理。若银行方面需要向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收取退款相关费用的,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可委托甲方从乙方交易款中扣除该费用并转交。
7.3退款纠纷责任。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用户拒付交易款项、商品质量问题、服务不符等原因导致的退款纠纷或全部责任,甲方可配合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相关的交易对接凭证,但不参与任何退款纠纷的处理,因退款纠纷导致甲方遭受技术服务相关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保密条款
8.1保密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用户个人信息、用户支付信息以及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目的。
8.2保密义务的例外。各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负保密责任。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披露乙方的相关商业信息,无需承担任何保密责任:
(1)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相关商业信息的;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相关商业信息的;
(3)用户投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相关商业信息,经甲方查实后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
(4)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乙方信息的;
(5)因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完成资金清算、风险核查,需要向其披露乙方相关交易对接信息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披露的情形。
本协议所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经营资质、商户信息、技术服务费用明细等一切与乙方相关的信息。
8.3雇员及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各方应保证其雇员、代理人、合作方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若因雇员、代理人、合作方泄露保密信息造成损失的,由信息持有方的合作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4保密义务的期限。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签订后即生效,且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五年内继续有效,各方仍应严格遵守。
九、违约责任
9.1违约认定。各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的任何约定、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维权费用。
9.2乙方根本违约情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冻结乙方应付未付技术服务费,没收乙方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监管机构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报送乙方违约信息:
(1)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或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的;
(2)存在本协议定义的服务分享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仍未停止的;
(3)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虚构经营场所,或经营资质被吊销、注销的;
(4)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5)实施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协议、甲方商户平台规则等约定,且经甲方指出后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甲方整改要求和目标的;
(6)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甲方的交易查询、调单查询、资质审核或监查要求的;
(7)进入破产、清算、解散程序,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的;
(8)违反本协议或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从事非法业务,或为非法业务提供技术对接服务的;
(9)乙方的软硬件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对接要求的;
(10)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经甲方判断交易对接存在严重异常,且乙方未配合甲方进行核查、整改的;
(11)拖欠、拒付甲方技术服务费超过15个工作日的;
(12)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情节严重的。
9.3甲方违约责任。除本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外,因甲方系统自身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导致乙方交易对接失败、技术服务相关损失的,甲方应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恢复技术对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甲方的赔偿责任以乙方实际遭受的与技术服务相关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不承担任何间接经济损失。因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主张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账号注销
10.1账号注销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注销乙方的甲方系统商户号,终止为乙方提供全部技术服务,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乙方主动申请注销甲方系统商户号,且完成全部交易清算、退款处理及技术服务费缴纳的;
(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
(3)乙方利用本技术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的;
(4)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经甲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5)乙方商户号连续180个自然日无交易对接记录,且未配合甲方完成身份核实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账号的情形。
10.2资金与费用处理。无论乙方的甲方系统商户号是否被注销,甲方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的合法要求,扣划乙方应付未付的技术服务费、违约金及赔偿金。账号注销后,甲方应协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完成全部资金清算,在乙方结清全部应付未付技术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后,将乙方缴纳的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
十一、免责条款
11.1不可抗力免责。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政府禁令、监管政策调整等行政行为。
11.2网络及系统故障免责。鉴于网络技术服务的特殊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技术服务义务的,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予以理解并认可: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网络拥堵、断网等网络故障;
(2)甲方计算机系统、服务器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信息或记录的丢失、甲方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技术服务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基站故障、通讯线路中断等导致的技术服务中断;
(4)因政府管制、监管要求而造成技术服务终止、暂停的;
(5)合作持牌支付机构、银行系统故障、升级、维护导致的资金清算延迟、交易对接失败的;
(6)其它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技术服务中断、延迟或失败的。
11.3第三方原因免责。因乙方、用户、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技术服务异常、资金损失、交易纠纷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其中,因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的过错导致的一切问题,乙方应直接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协商解决,甲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1.4费用相关免责。甲方仅收取约定的技术服务费,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收取的支付手续费由其自行定价、自行收取,因支付手续费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均由乙方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参与、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协助代收支付手续费的,仅为资金流转服务,若因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未及时足额收取、或调整费率产生的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通知义务。遇上述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情形的,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尽快通过商户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告知事件原因及技术服务恢复时间,各方按照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二、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2.1电子商务风险认知。各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各方均承诺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因电子商务行业固有风险、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清算风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持卡人拒付风险防范。本技术服务对接的交易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防范银行卡持卡人拒付、盗刷等风险,建立完善的交易验证机制,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1)若在交易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真实、欺诈、伪冒交易、持卡人账户信息泄漏,或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乙方违反对用户的承诺,以及乙方违反与甲方的约定之情形,乙方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若在交易中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持卡人拒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情形的,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4.8和4.9条之要求向甲方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若乙方怠于提供凭证,或提供的凭证不符合相关行业内标准,或在甲方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通知)后乙方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的,乙方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因上述情形给甲方造成技术服务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中扣回与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乙方需在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2.3禁止从事非法交易。乙方在通过甲方技术服务进行支付交易对接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信用卡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套现、洗钱等行为。乙方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为乙方提供技术对接服务,配合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冻结乙方全部资金,没收乙方技术服务风险保证金,并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监管机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2.4大额支付功能特别约定。如乙方申请开通大额支付技术对接功能,应确认并同意遵守如下条款:乙方保证将甲方所提供的大额支付技术对接功能用于实名制业务,建立严格的大额交易审核机制,核实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及交易背景,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法律责任,应对受损方作出无条件的先行赔付,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大额支付技术对接功能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实名制业务:指用户使用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提供的在线支付服务、通过甲方技术对接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该用户提交了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接收方(或服务的最终受益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且乙方已对该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业务。
12.5服务分享风险提示。乙方明确知晓服务分享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存在极大的资金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因服务分享行为造成的一切资金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技术服务相关损失。
12.6费用归属风险提示。乙方明确知晓并认可,甲方仅为支付技术服务提供方,仅收取技术服务费,无任何支付业务经营资质,不从事资金清算、支付手续费收取等支付业务相关行为,该等行为均由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依据其资质合法开展,因资金清算、支付手续费收取产生的一切风险、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十三、知识产权
13.1甲方知识产权归属。甲方在本合作中提供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Logo、网页设计、文字、图片、视频等)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13.2甲方技术成果归属。除另有特别声明外,甲方在本合作中提供的支付技术服务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API接口、交易对接系统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技术使用权,不得将上述技术成果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转让、授权使用。
13.3知识产权保护。上述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修改、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3.4甲方标识保护。甲方对带有甲方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的技术服务物料、宣传资料、对接端口标识等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经营场所实施或协助、放任他人实施替换、遮盖、涂抹、藏匿、毁坏上述物料、宣传资料和标识的行为,否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十四、协议变更与生效
14.1协议变更。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调整及自身技术服务发展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甲方将通过商户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7个工作日后,变更后的协议即生效。如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终止使用技术服务,并办理账号注销及资金清算手续;乙方在公告期满后继续使用甲方技术服务的,即表示乙方接受经修订的协议,修订后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作持牌支付机构相关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的变更,由其自行公告并生效,甲方不承担协议变更的相关责任。
14.2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商户平台完成注册、提交资质材料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且乙方首次使用甲方技术服务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适用法律。本协议之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适用任何域外法律。
15.2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与甲方技术服务相关的纠纷时,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乙方与合作持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参与任何该等纠纷的处理。
十六、协议有效期、终止与解除
16.1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的有效时间自生效之日起算,默认为长期有效,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16.2技术服务费变更的特别约定。除本协议5.1.2、5.1.3条约定之情形外,若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出技术服务费费率变更请求,并以电子邮件、商户平台信息等形式通知乙方,自信息发出之日起30日内,乙方继续使用本技术服务的,甲方有权自30日届满之日起按照变更后的费率向乙方收取技术服务费,并从乙方的待结算款中扣除。合作持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费率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16.3协议提前终止。各方有权基于各自的营运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主动提出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对方。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及合作持牌支付机构完成剩余资金清算及技术服务解绑、账号注销手续,乙方应结清全部应付未付的技术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6.4协议解除后的效力。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关于保证金、退款、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各方应继续遵照执行。合作持牌支付机构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其自行约定,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该等关系的履行。
16.5协议文本。本协议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甲方商户平台,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电子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